曾用刊名:国外法学
《中外法学》创刊于1978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北京大学主办,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外法学》编辑部编辑,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学术刊物。
【办刊理念】本刊作为学院派同仁刊物,坚持 “恪守学术”的办刊理念与“注重法理”的用稿标准。提倡“法理研究的部门法化”、“部门法研究的体系化”、“中国问题的法理化”以及“法理研究视野的全球化”;强调法学研究既要“入流”更要“预流”,来自部门法而超越部门法,具有中国问题意识而兼具世界的眼光。本刊不仅重视法哲学层面的抽象法理研究,更倡导法教义学层面的部门法理研究;不仅关注对重大法理问题的“体系性思考”,而且强调对具体法治问题的“问题性思考”;不仅强调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法治进程中中国问题的实践理性关怀,而且关注与中国崛起形影相随的全球法律问题的中国视角解读;不仅致力于为中国法律人提供探讨法律真谛、展开学术争鸣的学术阵地,而且努力打造中外法律共同体平等而充分地切磋法律艺术、交流学术成果的对话平台。
【栏目设置】本刊的重点栏目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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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坚持恪守学术的办刊宗旨与注重学历的办学方向,实行园地开放、内外平等,竭诚欢迎海外学人惠赐佳作。所有来稿请径寄编辑部,勿寄个人。本刊对来稿篇幅不设限制,但求确立学术命题、实现学术创新、达到学术标准,符合学术规范,并独立署名。注释体例以“《中外法学》引证体例”为准。来稿请发送电子邮件.本刊编辑部对来稿的审读期限为三个月,逾期未接用稿通知的,作者可将来稿改投他刊。对未采来稿不予退还。
中外法学引证体例
一、一般规定
1.注释为脚注,编号连排。文中及页下脚注均用阿拉伯数字外加六角括号,文中标注于标点符号外。
2.注文中的信息顺序为:作者、文献名称、卷次(如有)、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3.定期出版物的注释顺序: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称年份及卷次、页码。
4.引文作者为外国人者,注释顺序为:国籍,外加括号;作者、文献名称、译者、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5.页码径用“页N”或“页N -N”字样。
6.引用之作品,书、刊物、报纸及法律文件,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7.同一文献两次或两次以上引用者,第二次引用时,若紧接第一次,则直接“同上注,页N”即可;若两次引用之间有间隔,则注释顺序为:作者姓名、见前注N、页码。作者如为多人,第二次引用只需注明第一作者,但其名后应加“等”字。
8.正文中引文超过150字者,应缩排并变换字体排版。
9.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者,注释前加“转引白”。
10.引文出自杂志的,不要“载”、“载于”字样。
11.引用古籍的,参照有关专业部门发布之规范;引用外文的,遵循该语种的通常注释习惯。
12.原则上不引用未公开出版物及网上资料。
13.引用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出版或发行的文献,可在出版或发行机构前加注地区名。
二、范例
1.著作:(1)朱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55。再次引用,如中间无间隔:同上注,页65 。中间有间隔:朱苏力,见前注{1},页78—80。
2.论文:(2)陈瑞华:“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页153 。
3.文集:(3)白建军:“犯罪定义学的理论方法与实证刑法学”,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328。
4.译作:(4)(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页282。
5.报纸类:(5)姜明安:“多些民主形式,少些形式民主”,载《法制日报》2007年7月8日,第14版。
6.港台类:(6)胡鸿烈、钟期荣:《香港的婚姻与继承法》,香港南天书业公司1957年版,页115。